给职工发放过节费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是否缴纳个税?
现如今,各公司的福利越来越好,元旦、端午、五一,还有刚刚过去的中秋节,大多数公司都会给员工发节日福利,那么职工发放的过节费在计提时归入的费用项目一般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并且用不用缴纳个税呢?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应具有以下特征: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就是直接的劳动报酬,而职工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
那么我们一起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参考一: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会计处理时,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应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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