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雅加达亚运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国运动员不甘示弱、力夺金牌、为国争光。中国队更是一路高歌、稳居榜首。但亚运会的影响力远不及奥运会,而作为亚洲“霸主”的中国队,亚运会金牌的“含金量”也远不及奥运会。
根据各国体育总局历年来颁布的亚运会奖金情况来看:我国国家奖励的冠军奖金不得低于3万元。此外,运动员所在地方政府、体育局、赞助商等,也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
(当然,不管是个人、团队还是国家的荣誉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每一枚奖牌都值得敬畏。)
那我们一起来思考两个问题吧:
1、亚运会国家奖励的3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省级以下政府给予运动员的奖励,与国家奖励的处理方法是否相同?
你们先思考着,小编我来找找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中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亚运会国家奖励给运动员的3万元可以免交个税,但如果是是省级以下政府给予运动员的奖励,则需要依法缴纳个税。
特别提醒,省级以下单位、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运动员相应的奖励时,均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伙伴们都学到了吗?上面的问题是不是已经一一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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