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公积金,个税不会轻易放过你!

最近有两位新员工发现自己3月份的工资表里没有扣公积金,一开始以为是自己绩效高,多了几百块钱,仔细检查后发现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遗漏了公积金部分,便去找人事部的小李核实了相关情况。

小李经过核实,这两位新员工3月份的公积金确实忘了扣,于是准备在5月份补交,但是对于补交公积金后个税如何申报,财务部的小刘却遇到了困惑,她找到了前辈老张:“老师,3月份工资表里没有扣除公积金部分,5月份补交了3月份两个人的公积金,那5月份工资表里可以补扣除3月份公积金后金额申报个税吗?”

老张:“个税申报系统里面,公积金栏次请按实际缴纳情况如实填写就行,补缴的公积金与当月缴纳的公积金都填写在申报软件公积金栏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个税申报系统里公积金填写的是个人缴纳的部分。”

小刘:“2个月相加,公积金是否会超过上限,超过上限还允许扣吗?”

老张:“问的好,相关规定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2个月相加的公积金超过上限部分,则不能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后可不能再迷迷糊糊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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