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立法通过,视同销售范围减少,以后可以少缴税?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刚通过的《增值税法》,会发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等规定,有很多的明显变化,其中的视同销售范围与原规定相比,就有明显的减少。

通过以上对比发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由8+3变为3条,项目明显减少。那么,问题来了,视同销售范围减少,是不是纳税人从2026年起就可以少缴税呢?

如果这么简单的认为,肯定是错误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明的八项视同销售相比较,《增值税法》列明的视同销售直接减少了六项,相当于只保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项和第(八)

项,那么其余六项没有继续保留的项目是不是以后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呢?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范围中的第(六)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以后,纳税人发生以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案依然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呢?——明明《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范围中已经没有包括货物对外投资,为什么还要缴纳增值税呢?

原因就藏在《增值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请注意《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中的“有偿”,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通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来解释何谓“有偿”,我们可以看看原有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在原有的规定中其实一直也有“有偿”的规定,而且也明确“有偿”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即使《增值税法》通过也没有更改这一点。

纳税人以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然是一种“有偿”,因为通过投资取得了股权等“其他经济利益”,明显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因此,将对外投资等“有偿”行为,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是一种重复。当然,这种重复只出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就没有再出现。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当时我国才引入增值税的概念,很多人对增值税的认识不足,通过重复可以强调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随着人们对增值税的认识加深,营改增文件中的视同销售范围,就将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有偿”行为,没有再次列入其中。这次《增值税法》继承了营改增的做法,减少重复,避免冗长。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项目减少,并不意味着可以少缴税;没有

列入视同销售项目的,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有偿”,如果构成“有偿”依然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然,如何定义或解释《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中的“有偿”,还需要等待《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等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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