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相比旧规定而言,变化很大,新的关注点很多,第1859期我们主要聊了“阴阳合同”风险。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大家很关注的:企业涉嫌偷税漏税,财务人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告单位均未按期缴纳。同年10月,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仍未缴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
从处罚结果来看,判定为逃税,是存在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刑法规定,犯逃税罪的,且不属于五年内“首两罚不刑”情形的,会被判刑。根据法释〔2024〕4号,以下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逃税情形: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当然,并不是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就构成逃税罪。除了逃税手段,刑法第201条还规定了入罪标准,具体有两档: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玩归玩,闹归闹,坐牢可就不太妙。税务被查了,财务最关心的应该是会不会坐牢。对于企业的漏税行为,一般以“追缴”为主,视义务纳税人有无过错来决定是否加收滞纳金。而对于企业的逃税罪,归刑法管,不是税法管了。
那么如何保证不用坐牢呢?
好消息是它给予初犯者一个不予追究的条款。在案例中税务机关在第一次下达税务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企业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相当于你是一个小孩子,你做错了事情被家长发现了,你及时纠正了,那么家长也就不追究了,不再扩大了。符合五年内“首两罚不刑”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你只要在这个期限内把这个税款交了,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移送到公安机关去,也就是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但是如果像案例中这样,出于各种原因,总有企业比较“头铁”,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局两次通知交罚款缴税,他就不交,然后已经移送到了公安机关去,最后虽然进行了补缴,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一旦移送到公安机关去立案了,你再交,对你的刑事责任追溯无法撤销,所以一定要在税务机关这个阶段把该补的税补了,该交的罚款交了。所以,记住“首罚不刑”这个保命符。
那么对于企业偷逃税拒不缴款,谁会坐牢呢?
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实施“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情况下,对逃避缴纳税款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
1. 直接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具体完成单位逃避缴纳税款计划的人员;
2. 在直接负责人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人员;
3. 为实现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如果财务人员在实际中并不是直接负责人,仅仅是一个做账的,只要证明经办这个事情不是你,你仅仅做账,只对票据负责,所有的票据、文件都要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你就是一个做账的,并不完全了解公司具体的销售情况和盈利情况,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的情形或其他容易出错的问题,在被税局通知后及时沟通补足即可;切记一定要守住底线,违法事情坚决不做,尤其是涉及虚开发票,不参与、不签字、不介绍;千万不要用自己的卡来代收公司或老板的一些银行流水,因为现在大额转款已经在慢慢被监控起来了,私设小金库必会暴露无遗的;此外增值税是高压线,财务不要参与买票、卖票。
如果真的产生偷逃税,首先要努力改变偷逃税定性,一般情况下,稽查局具有举证责任,但很难收集充分证据,一方面,纳税人尽量收集更多不存在故意的证据,另一方面,从稽查局证据的充分性上,争取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此外,充分利用税总发〔2017〕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的规定,争取不定性为偷税;其次,要积极配合,主动递交会计资料等书面材料、主动沟通交流等;最后,一般在稽查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前,确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及时缴纳。
【总结】
稽查局税务稽查后或企业税务自查后发现偷逃税,有效处理的整体策略:首先争取利用偷税构成要件改变偷税定性,然后利用税法各种规定减少补缴税款,最后再争取最低标准的罚款金额。财务是个高危职业,但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单位出问题,财务就一定会受牵连。是否会进去,主要取决于单位逃税过程中财会人员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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