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周刊《亿企答税》-2023年6月第1期

周刊《亿企答税》-2023年6月第1期(总第146期)

目 录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了销售佣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

二、由保险公司代缴的车船税如何做账?.....................................................................................1

三、企业核销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税局审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2

四、企业支付银行逾期贷款的罚息,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

五、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针对赊销业务的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

六、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能税前扣除?.................................................................... 3

七、不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4

八、企业收到的协会会费收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4

九、取得了“虚开发票”,购方企业还能税前扣除吗?............................................................ 6

十、企业购买公众号的支出应如何做账?.....................................................................................6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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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亿企答税》-2023年5月第2期(总第142期)

周刊《亿企答税》-2023年5月第1期(总第141期)



正文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了销售佣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点我咨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销售佣金是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属于合同取得成本,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预期一年以上完成的合同,应当将销售佣金资本化,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后续进行摊销计入销售费用;如果一年内可以完成的合同,可以直接费用化,计入销售费用。对于资本化计入“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应根据预计的摊销期限,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二、由保险公司代缴的车船税如何做账?点我咨询

答:收到车辆保险费专票,备注车船税,证明车船税是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分录可参考:

1.计提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支付款项:

借:预付账款(保险费部分)

其他应付款(车船税部分)

贷:银行存款

3.保险生效取得发票: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预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三、企业核销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税局审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点我咨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有证据支撑无需支付,会计处理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无需要税局的相关审批。

四、企业支付银行逾期贷款的罚息,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点我咨询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企业支付银行逾期贷款的罚息,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针对赊销业务的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点我咨询

答: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12月: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三条,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合同负债是指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现金折扣不涉及后续企业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不计入合同负债。针对可能存在现金折扣部分,企业应合理估计后续可能支付的金额,可以确定的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不确定的金额计入预计负债。

六、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能税前扣除?点我咨询

答:需要区分情况。

1.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①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②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不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有什么严重后果?点我咨询

答:1.不按时做汇算清缴申报,就是不按照做纳税申报,严重的会被罚款。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汇算申报导致逾期缴纳税款的,会产生滞纳金,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逾期汇算申报会导致信用等级评分时扣分。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八、企业收到的协会会费收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吗?点我咨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中科协”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是“协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开始的2016年5月1日开始,社会团体的会费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在实务中,凡是正规批准成立的、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的各类协议,基本上都是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门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因此,正规协议收取会费,只会开具正规的财政票据,而不是所谓的免税发票。

有人根据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推断出会费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然后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推断出:社会团体会费税前扣除必须要取得免税发票,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的推断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却与现实符合。大家都清楚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公立医院从未开具过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因为公立医院开具的也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因为,同样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虽然不是免税发票,但是依然可以按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各类协会的会费缴纳票据如果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而只是协会自制的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九、取得了“虚开发票”,购方企业还能税前扣除吗?点我咨询

答:“虚开发票”,肯定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本来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是,有时候接受发票方,确实也是受害方,属于善意取得的。

因此,税务总局也没有完全“一棍子打死”,企业直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并且提供要求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十、企业购买公众号的支出应如何做账?点我咨询

问题详情:公司为购买公众号粉丝支付了5000块钱,该公众号主要用于业务宣传,这5000块钱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为什么?

答:公司购买公众号的作用和目的是什么,当然是用于企业的宣传推广用。

企业将微信公众号购买以后,不但可以企业自己发布宣传自己产品或企业形象等软文,也可以通过代理发布别人的软文获利,而且还可以通过营运来增加粉丝数量使该号经济价值增长,粉丝数量增长以后假如再次转让的话可以收回最初的投资5000元甚至更多。

因此,企业购买公众号,无论是在作用、目的,还是实际情况,都有点类似于企业购买商标等。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公众号的支出,会计核算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当然,如果金额较小的,也可以在购买的当期不予资本化,而是直接费用化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此处是否计入“无形资产”的金额标准,参照企业其他“无形资产”的入账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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