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在了,这些事情员工找谁去?

公司注销是老板和员工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倘若真的发生了,老板要做好善后工作,员工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今天小亿带大家一起来看两个案例,看看公司注销情况下两个场景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

申请工伤时,公司注销了,应该怎么办?

李某是一个工厂的职工,9月27日,易某在工厂待命的时候突发疾病进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10月27号,李某家属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人社局开始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并且向工厂下达了举证告知书,但这个时候,工厂却已经注销了,所以告知书被退回了人社局。

后续对此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视同工伤。因为在认定的过程当中,工厂已经注销了,调查走访异常的困难,经过了多次沟通以后,工厂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他们注销清算的负责人谢某,就委托他人到人社局签收了这个告知书,同时提供两名证人证明易某突发疾病的时候并不是在上班。

事件后续,人社局调查两名证人,之后结合公安机关做的调查笔录,综合判断,易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于是把认定书送给了谢某本人。

为什么人社局会做出这样视同工伤的认定呢?

因为在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规定,下列情况属于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我们都要视同工伤。

但是这个案例特别之处在于,视同工伤认定以后,他的单位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本该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走的工伤保险流程,走不了了,那怎么办呢?

我们来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89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作为工厂的原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的负责人,故意隐瞒了存在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所以,造成了李某家属无法向工厂追偿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李某家属作为债权人,可以把原法定代表人谢某作为被告,要求谢某承担原来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在单位主体注销以后应该拿起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二

喜提离职,默默走人?

昨天还在正常上着班,今天被告知公司注销了,说工资会正常结算,"喜提"一个没有期限的大长假,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向公司要求赔偿吗?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因注销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赔偿员工,但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即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大家可以学习了解,但是希望大家都用不到!

小亿祝大家生活开心,工作顺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