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其中“假出口”骗取退税行为是国际上的一个难题,世界大部分国家为了保障本国产品以较优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出口商品都会采取退税政策。
正常的商品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的一项政策,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退税政策,采取一些不当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这是国家要严厉打击的行为。
在我国一般企业出口商品,想要获得退税,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报关出口、离开中国关境、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退税政策里特殊区域除外,详见财税2012年39号文规定)、会计上已确认收入、收取外汇(含离岸人民币收汇),这些条件全部具备后,由企业提出申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即可获得退税款。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出口业务达不到上述条件,还有一部分企业因外贸业务利润低下而盯上了出口退税款,会铤而走险。下面笔者针对近些年海关和税务机关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总结了一些常见“假出口”骗取退税行为。
一、循环出口
以真货参杂模型出口或高价出口低价进口,循环进出口骗税是现在不法分子常用的“假出口”骗税的手段,改行为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由于其为真货报关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具体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通过部分正常货物,参杂一些模型模具或次品报关出口,一般由出口企业实控的境外公司接货,这些境外或离岸公司注册在香港或我国周边国家居多,主要是方便货物回流,货物回流方式有2种操作手段,一种是通过水客走私回流,像蚂蚁搬家形式,回流到境内仓库。比如2018年深圳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查出的一个涉案金额达60亿元的特大“假出口”骗税和走私案件,就是通过一位年轻的女性水客带货这条线索查出的。另一种通过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接货,换装或拆装后,按原材料、非限制类固废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册公司名义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更有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免税进口,实现货物或道具回流到出口企业,如此反复循环,以达到最大骗税效果。
不法分子为了提高骗税效率和规避监管部门检查,往往会和货代公司、报关行等中介机相互“合作”,同时延长并发展“产业链”供应,根据可供骗税出口数据结构,专门组织生产或加工骗税道具,建立道具物流仓,专业提供配货“服务”,这种骗税行为团队作案、专业性较强,危害性极大。
二、编造虚假数据进行“假出口”骗税
这种骗税手段相对来说比较粗暴、简单。不法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编造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三、真货买单“假出口”骗税
一些不具备退税资格的企业,有真实的出口业务,通过购买具有退税资格出口企业的单证进行“假出口”骗税。比如某个自然人从事国际贸易,在广东、浙江市场无票采购了大量货源,而其本人在国外有很好的销售渠道,他为了谋取最大利益,会通过境内某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借用其资质进行出口退税,然后双方进行利益分账,其退税所用的进项发票往往是通过境内工厂进项虚开。
这种骗税手段一般都是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形式操作,这种形式在我国退税政策上是不允许退税的。国家为了鼓励中小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方便其办理退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许多平台经营者错误认为是假自营真代理合法化,不法分子乘机利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大量借道平台骗税。
四、虚开发票“假出口”骗税
有一些货代公司或报关行,利用自身资源和数据优势,将大量小规模出口的货物,通过虚开进项发票的形式,集中以某家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这种模式,主要是小规模本身是不能够享受出口退税的,小规模企业主也不关注出口退税款,他们只关心货物正常报关出去了就行,不管谁的名义出口,外商收到货物就行。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常见的“假出口”骗税的情形。出口企业不要为了骗取退税款铤而走险,在“以数治税”的时代,各自骗税手段只能欺瞒自己,总有一天会“暴雷”的,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出口业务和政策要多加学习,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要更加小心,不要触范政策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