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国税收法治体系全面加强,税收环境不断改善。但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借机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大案要案高发频发,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破坏了税收公平,影响到财税人员工作的日常,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除此以外,财税人员日常工作中也会遭遇各种各样业务方面的风险经历。我们开设【税税平安】,与君“吐槽共患难,谈笑驭风险”!
【场景回顾】
近日一市民举报热线,反馈其村中标物业公司虚列人员费用。该市纪委委托一家事务所审计抽查当地乡镇3个村2018年至2020年涉及物业的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组通过对2018年以来以上单位购买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了公共招投标的资料存在暗箱操作,该物业公司仅针对抽查的3个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便远远超过500万。因基本不开发票,仅以收据和合同为报销依据,物业公司从2017年至今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最终,税务机关根据物业公司的银行流水与审计组提供的信息确定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偷税漏税,企业被责令更正申报、补交滞纳金并处罚金。
【风险分析】
1. 企业根据开票金额进行增值税申报,对未开票收入视而不见
企业取得的是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并不是以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前提的,而是应该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增值税。
2. 企业的现金流与账务不匹配
该物业公司取得的收入已计入银行存款,但是未确认收入,而是通过往来进行核算将资产进行转移。
村委会会计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单位领导的审批单给物业公司转账汇款。会计在转账时都会备注详细的信息,但是物业公司账上却未进行收入的确认。银行的流水是固定的,即使多年后查询也是可以快速准确的查询到交易记录。
3. 物业公司虚列人员费用,村务公示中同一个工人在同一天存在多个工时记录
【案例延伸】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上文中提到,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何时应该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来判断。具体的判断方法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账外经营有哪些风险?
1、偷逃税款,企业需要补税,还会产生额外的滞纳金和罚款支出
账外经营基本上是为了偷逃税款,但是在金三系统的严密监测下,企业的这些操作是难以逃脱税局的法眼的,最终的结果就是不仅要补交税款,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犯罪被查后影响企业声誉,不利于企业后续的工作开展
以政府采购法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
3、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偷逃缴纳税款被查影响企业评价年度的信用等级,当企业纳税信用为C级时,税务机关会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当企业为D级时,其中一个直接影响会计朋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其他涉税事项一切从严,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
最后告诫各位会计朋友们,坚持原则,依法做账,诚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