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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的跨期发票是否可以记入当期?
解答:取得跨期发票,因以前未记账,需要补记账的,参考以下两种情况:
(1)跨期发票未跨年,可以计入当期;
(2)跨期发票已跨年,需要考虑发票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影响小的,可以计入当期;影响大的,建议调整以前年度的账务处理。
提示:(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未来适用法,无论影响大小,均可以计入当期。
(2)如果当年已经发生相关支出,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建议先暂估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账务处理。
2.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经营所得汇算吗?
解答:核定征收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不需要申报汇算清缴,查账征收的才需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解答: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按以下区分: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2)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十二条。
4.我有两处工资,总收入不超12万,每月每处收入也没有超过起征点,个税还需要汇缴吗?
解答:不需要。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免于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提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属于免于办理的情形。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
5.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的,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对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选择差额计税,账务处理可参考:
(1)全额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应交增值税差额抵减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若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仅就手续费确认收入,不涉及差额征税。
6.提供建筑服务享受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提示:建筑工程简易计税需要留存以下证明材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间缴纳?
解答:各地申报期限不同,整理了部分区域的残保金申报期限,可以作为参考:
地区 | 申报期限 | 参考政策 |
河北 | 一般是按年征收,每年缴纳一次,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7-9月份为集中申报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到12月底。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
新疆 | 按季申报,按季缴纳,在自然月的1月、4月、7月、10月份的征期内申报,其他月份不需要申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 |
宁波 | 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
福建 |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间均可申报残保金,每年的5月-6月是残保金的集中申报期,但用人单位在12月15日前未申报残保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催报催缴。用人单位在12月31日之后申报残保金的,要加收滞纳金。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
广东 | 每年8月1日-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
广西 | 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条 |
天津 | 残保金申报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第二条 |
深圳 | 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二条 |
四川 | 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第十条 |
山东 |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 |
山西 | 山西省残保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提示:由于各税局要求可能不一样,建议最终以税局口径为准。
8.个税手续费能申请返还多少?
解答:个税手续费返回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代扣税款的2%,且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
提示: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金额是含税金额。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9.车辆购置税如何做账?
解答:车辆购置税属于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计入到车辆的入账价值中。
账务处理可参考: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提示:(1)公司购置车辆,车辆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保险费不能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10.由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银行存款
提示:以取得保险机构备注栏注明已收车船税金额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11.我是新办纳税人,在开具电子专票前要办理哪些业务?用什么软件开?
解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2.当月发现开具的一张电子专票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解答: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13.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需要追回已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吗?
解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具体步骤:
(1)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
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②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提示: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4.我收到一张电子专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15.【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283***486】老师你好,我是旅游公司的,游客进入我们景区门票全免,免门票费由财政给予我们5折补助。请问老师收到这部分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收到的这部分财政补助属于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需要确认收入和增值税。账务处理可参考:
(1)提供旅游服务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3)用补助款抵减门票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收账款
提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会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但正式的政策文件还未公布,与12366确认新政策发布之前继续享受减免,建议持续关注官方通知。
参考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