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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帮员工申报的年终奖是直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如果员工发现没有合并综合所得申报划算,能在个人汇算清缴时,申请重新申报退税吗?
解答:可以。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申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选择?
解答:(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3.公司代扣代缴员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该代扣代缴的税款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范围?
解答:不属于。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补、退税款,不属于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范围。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一条 。
4.请问2021年个税预缴按6万元扣除,能否部分员工选择,部分不选择呢?
解答:可以。对于满足条件的选择“是”,对于不满足条件的选择“否”,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纳税人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可适用6万元扣除。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5.外派员工,任职受雇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在同一城市,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解答:(1)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发生房屋租金支出。
(2)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是可以扣除住房租房支出的。 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按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参考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七十一条。
6.去年疫情期间我有过两笔捐款,分别是通过微信方式捐给江西省红十字会和江西省慈善总会,在个税汇算清缴抵扣时出现要输入扣除比例(30%和100%),这两个比例该怎么选择填报?
解答:纳税人可以根据捐赠支出的具体用途,参考相应的扣除比例:
(一)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有政策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二)常见可在个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有以下几种:
(1)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4)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5)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提示:纳税人注意及时取得相关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以及查询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进行扣除。
参考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3条。
7.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是按“工资”所得计算个税的,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本身不是企业员工的,如小时工、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计算的,按月预缴个税时不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8.社保生育津贴,补回来的钱比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高,该如何做账?
解答: 一般情况下,员工产假期间企业支付工资,后期收到生育津贴时,如果高于产假工资将差额部分转付给员工,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考:
生育津贴高于实际支付的工资,冲减正常发放工资对应的全部相关成本费用,差额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其他应付款
9.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解答: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
10.如何判断账务处理上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红冲“进项税额”?
解答:账务处理上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红冲“进项税额”,可参考以下原则: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一般是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的时候,比如: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不征税、简易计税项目,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除此之外的,如购买后退货,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账务上直接红冲对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可;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到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1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12.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1月增加额与利润表的1月“净利润”不相等可以吗?因为1月补了之前的税款,有71.44元的金额是之前的附加税,就差了这个金额。
解答:可以。
(1)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或者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账务,则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应等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2)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以前年度的账,最终影响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本年的财务报表里没有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导致的,“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包含了以前年度的一部分数据,导致与利润表“净利润”栏次不一致。
13.双软企业,2019年开始获利,2020年有加计扣除,当年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那双软的两免三减半能否延后一年?
解答:不能。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提示: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4.如果2021年第一季度盈利60万,能否对2020年的20万亏损进行弥补?
解答:如果已经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则在所得税季度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金额依据税局局端系统数据自动取数,不能修改;
如果还未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则当季度所得税预缴期是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需要待申报完上年汇算清缴后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5.【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482***619】 我单位员工今年自费参加了职称培训,这个费用是可以按继续教育支出做个税申报扣除吗?
解答: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没有纳入职业目录的培训,不属于此次扣除范围。
具体可以查看是否属于职业目录的培训,可以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符合条件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