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印花税核查(稽查)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由于印花税税率较低,因此,纳税人对印花税关注度也较低,容易出现错缴纳或少缴纳的情形,给企业造成补缴税款的同时带来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公司财务人员一定要清楚什么情况下需要交印花税,什么情况下不用交印花税。从最近的两则印花税的核查(稽查)案例,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案例一

A公司是2015年设立的主营业务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等工程的企业,因预缴税款真实性存疑,税务人员对其涉税情况展开了风险核查。核查人员在查看纳税人2016-2018的申报记录时,发现该纳税人在这三年中都没申报印花税,不符合常理。于是询问该企业财务人员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是否有按规定申报印花税,企业相关人员居然回复不知道这些合同需要申报印花税。最终A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补缴2016-2018年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

启示1:税局人员开始是对A公司预缴税款真实性存疑,到后来的全面风险核查,查出了印花税未申报的问题。企业因一项业务存在税务风险,后面可能存在连锁反应,建议企业对照18个税种,捋一遍企业的纳税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异常或者遗漏!

启示2: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在经济合同中,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分别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为合同征税;

上面的核查案例中的几类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中,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计算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计算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是行为税,总包合同要交,分包、转包合同也要交!如果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总承包方把工程的一部分又分包出去了,那这个总承包方应就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另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签订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税率为0.5‰)计算缴纳印花税,注意不要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税率为0.3‰)缴纳印花税。

案例二

在一年一度的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双随机抽查”中,某全国性企业集团驻青岛企业A公司与上级母公司一同赴境外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投标主体为上级母公司境外注册公司。项目中标后,上级母公司以形式指令安排A公司负责境外工程施工部分,双方未签订合同,仅以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进行任务分配,从未缴纳印花税,被稽查局检查组检查,最终查补印花税入库100余万元。

启示1:业务双方如果未签订合同,但签订了“内部任务分配单”,如果“内部任务分配单”中明确双方供需关系,签约服务内容、金额明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信息明确,具有合同性质或作用,可据以提供服务(供货)和结算的,需按照对应的合同类型缴纳印花税。

比如企业开具或取得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据,如具有合同性质或作用的,在开具或取得时应按单据上所载的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企业没签购销合同,只有调拨单,是不是就不用交印花税了呢?

当然不是!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没签合同也应按规定贴花。

启示2:对于与签约单位(境外注册法人公司)、业务发生地、工作完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虽不在境内书立,入境时,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也就是说即使境外签约,带回入境归档时也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相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来说,印花税税率极低,因此,纳税人对印花税关注度也较低,容易出现错缴或少缴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醒企业如果未按规定贴花,也是有相应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亿企赢17w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