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企业收到‘留抵退税’了吗?”
自从“留抵退税”制度实施以来,讨论相关业务及其处理,也成为很多财税人日常的一件事。这不,近日有人便问:企业收到“留抵退税”后如何处理,记“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答案是无需计入损益。
在很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均采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我国在2018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试行附条件的留抵退税政策,对于缓解制造业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更是大动作,自2019年4月1日起留抵退税不再是一个临时性政策,而是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虽然相关条件还很严格,但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讲也是一个相当大的利好。同年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予以明确,放宽了部分条件。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为了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供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按月全额退还。具体见下表:
国家给退钱了,怎么就不计入损益呢?
“留抵退税”退的是“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是什么?是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大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收取的增值税部分,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应交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余额为应付性质,那么其借方余额应该为应收性质。应收谁的?当然是国家的。企业付出的这部分税款已经缴入国库,应该用来抵扣你的应缴增值税的。但企业可能由于筹建期、扩大生产或大规模技术改造等原因,很长时间不能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销项税额,无法将已经付出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那么就会产生大量留抵税额。这时,如果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会及时将资料传递到国库,国库审核后会将相应的留抵税额退还。虽然是国家退钱给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但其实是退回自己的钱,等同于收回了应收款项,企业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好处,因此不用计入损益。与其很像的就是“出口退税”,收到出口退税款也是无需计入损益的。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某省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底无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为0)。2020年4月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购进大型设备若干台,截止4月底留抵税额为300万元,符合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分两种情况:
一、未申请留抵退税,5-6月份无增值税业务,7月份实现销项税额500万元,无其他涉税事项,那么A公司7月份应交增值税为500-300=200万元。
二、5月份申请留抵退税,退回(300-0)=300万元,那么留抵税额应相应调整为0。5-6月份无增值税业务,7月份实现销项税额500万元,无其他涉税事项,那么A公司7月份应交增值税为500-0=500万元。
两种情况的应交增值税差额为500-200=300万元,也即退给企业的300万元,在将来实现销项税额的时候还需要给补回去,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真的没赚到什么便宜。
申请并收到留抵退税,该如何核算呢?
“留抵退税”是个新事物,财会〔2016〕22号未作规定,无相关规定之前,只要将相关过程体现出来就可以了。“留抵退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里体现在了“进项税额转出额”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项进行核算。
申请留抵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留抵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留抵退税
总之,收到留抵退税款,相当于收回应收款项,减少了以后纳税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非企业的一项收益,因此是不需要计入损益的。如果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是加计抵减,是需要计入损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