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促进此前因疫情被抑制的消费,国内多个城市陆续发放不同形式的消费券。如山东济南推出2000万元文旅消费券,浙江省推出总计10亿元文旅消费券,南京发放3.18亿元消费券,长沙、广州补贴汽车消费,河北、四川等地鼓励发放消费补贴。
一时间,消费券刷屏朋友圈:
看到朋友圈的刷屏,很多企业老板顿时打起了精神: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消费券补贴呢?该如何申请呢?
为此,小编了解了一下各地的实际情况,比如:杭州是通过支付宝发放福利,深圳则根据当地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发放。这些情况下,消费者在支付时即可直接使用,企业无需自行申请,收款时即可享受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对应查询政府优惠券的发放模式及时享受福利。
消费券给消费者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好处,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促销。但是,有一个问题却难倒了一大批会计,那就是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小编整理了常见的几种情况,抛砖引玉,欢迎大家一并讨论。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支付的消费券的财税处理
【例1】甲企业出售商品113元,成本80元。政府通过支付宝发放优惠券给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使用支付宝中的优惠券满100减20,实际支付只要93元,而企业甲在消费者支付时直接到账113元。
【分析】这种情况下,政府发放的补贴是给到第三方平台支付宝,支付宝跟企业直接结算。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二、与企业进行结算的消费券的财税处理
【例2】乙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政府发放优惠券给消费者,约定消费者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可以持券到乙企业进行消费,再由乙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消费券金额与政府进行结算,一张200元优惠券可以结算190元。
某商品市场价值1130元,成本价800元。消费者通过取得的政府发放的价值200元优惠券在企业乙进行消费支付930元,企业根据优惠券一张200元与政府部门进行结算190元。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企业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消费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3.01(9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6.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与政府相关部门结算优惠券:
借:银行存款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8.14(19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6
三、企业自制优惠券的财税处理
丙企业自制消费券,本次消费满200元即送30元消费券下次使用,使用期限为1个月内。消费者购买商品300元取得消费券1张,该商品成本为150元。
销售者取得优惠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5.49
合同负债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00/1.13*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情况①:一个月内消费者未使用该优惠券
借:合同负债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情况②:一个月内销售费使用该优惠券,购买100元商品,支付该优惠券仅使用了70元。该商品成本75元。
借:银行存款 70
合同负债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70/1.13*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来源: 亿企赢17w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