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有残值,税法上一次性扣除了,差异怎么办?

一、会计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从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看,对残值率的具体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计提净残值,根据情况自行合理确定即可。

二、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要考虑净残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三、因残值产生的税会差异,汇算清缴该如何调整

【例】:A公司于2018年6月购入电脑一台,金额5000元。会计上按照5%的残值率计提净残值,从2018年7月起开始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3年。税务处理时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已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全额扣除5000元。

假设:公司在2021年10月将电脑变卖处置,取得处置收入1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日常会计处理:

该电脑每月计提折旧=(5000-5000*5%)/36=131.94元(此处保留两位小数);

截至处置变卖时,该电脑折旧3年到期,共计提折旧4750元,此时账面剩余价值即为固定资产计提的净残值250元。

每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31.94

贷:累计折旧   131.94

2021年10月处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

       累计折旧  4750

贷:固定资产5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

       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 750

注: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汇算清缴税务处理:

2018年度汇算清缴:

 

2021年度汇算清缴:

 

该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共计提折旧4750元,税务处理时于2018年一次性扣除5000元,这250元的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呢?细数:

2018年会计折旧131.94*6=791.64元,税法上一次性扣除5000元,纳税调减4208.36元;

2019年会计折旧131.94*12=1583.28元,税法上无扣除金额,纳税调增1583.28元;

2020年会计折旧131.94*12=1583.28元,税法上无扣除金额,纳税调增1583.28元;

2021年会计折旧131.94*5+132.10=791.80元,税法上无扣除金额,纳税调增791.80元。

综上,该项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如下:2018年调减4208.36元,2019年-2021年共调增(1583.28+1583.28+791.80)3958.36元,总体纳税调减(4208.36-3958.36)250元,此处的250元便是残值税会的差异。

因此,残值的差异已在每年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调整,无需其他处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