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点击《各位老板,疫情之下你能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查看)我们说到阶段性社保减免、出口退税率提高、特定行业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这四类优惠举措对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是相对较大的,且涵盖的企业范围较广,因此本文就上述四类优惠事项进行分析:
一、社保阶段性减免优惠
国家陆续出台的四批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非社保阶段性减免莫属了。
(一)企业三项社保阶段性减免共有四大特点:
1、湖北减免力度大
湖北省疫情最严重,企业受影响最大,其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均享受免征政策。湖北以外的省份,按参保单位规模,享受不同的政策,中小微企业免征,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2、执行期限按照国家上限
免征政策执行期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期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执行到4月。
3、减免只针对单位部分
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
4、困难企业同步享受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医保的减免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三)企业应重点关注问题
1、政策执行期限
(1)费款属期
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中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起止时间
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各地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相同,即2020年2月起连续执行,不得延后执行,但终止月份需要按照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地区之间不完全一致。
2、政策适用范围
(1)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适用范围全国基本统一,即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2)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不统一,大多数地区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减征政策,但北京等7个地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疫情期间新设企业需要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3、社保费减免流程
二、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企业迎来“春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此举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外贸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其中,陶瓷卫浴洁具、新型塑料、五金刀剪、建筑配件、汽车配件等的出口退税率由10%提高到13%,鲜活肉类产品的农副产品(猪、鸡、牛)出口退税率由6%提高到9%,均实现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
出口退税率提高是当前外贸环境下的一项重大利好,有助于更好地稳住外贸基本盘。它带来的不仅是‘真金白银’,更是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加速出口的‘强心剂’,使得产品出口成本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
据福建省税务部门初步匡算,此次提升退税率将涉及福建省近1500项出口商品,受惠企业达1562户,企业受益达1.27亿元人民币;根据宁波市税务局测算,宁波出口占比较高的化工产品、塑料制品、贱金属及制品等都在新政范围之内,共涉及出口产品569个,惠及全市5200余家出口企业,预计全年将新增出口退税超3.5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测算,按2019年的出口情况来计算,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惠及广东地区61.7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全年预计为1.2万户企业注入出口退(免)税资金13.1亿元人民币。
此外,针对出口退(免)税事项,税局也推出“非接触式”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公司。待疫情结束后,公司应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重要注意事项:
(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三、特定行业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困难时期国家给我们减免税款固然是好事儿,但是需思考并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咱们企业来说一定是最有利的吗?其实未必如此!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综合分析一下是否选择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有哪些需要判断的地方。
(一)免税部分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将不利于进项较多的企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如果选择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企业进项发票的税率大多高于销项税率,选择免税对这些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二)免税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利于业务发展
继8号公告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紧接着发布了第4号公告,对疫情防控相关的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该公告明确表示,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企业选择免税,这就面临两个问题:
问题一:之前已经开出去的专票,对方不愿意退回来怎么办?
问题二:免税项目只能开普票,客户非得要专票怎么办?
如果别的同行企业可以开具专票,而您企业只能开普票,从抵扣方面考虑,有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不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
因此,是否选择免税我们不仅要考虑自身的进项构成情况,还需要考虑客户群体的意愿。
(三)企业该如何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的计税方式?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了解到,虽然国家给予了我们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并不一定是最有利的。
企业该如何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的计税方式呢?
首先,对于进销项税额倒挂的情况,如果进项来源于不动产,企业如果存在兼营业务情况,可以考虑放弃其中一项业务的减免(前提是都可以减免的情况下),比如一家酒店同时兼营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可以选择住宿服务放弃免税优惠,企业的不动产等的进项就无需作转出,当然,该项也需要通过综合考虑来判断是否最划算;如果企业是采购货物或服务方,供应方属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采购方可以跟供应方协商,让供应方在价格做适当让步的前提下开具普票。
其次,关于开票问题,如果企业选择免税确实更有利,但是对方又要求开具专票,可以考虑选择商业折扣适当让利,让对方接受普票。
总的来说,企业想要享受免税优惠很容易,但如何最大程度利用政策是一门学问。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13号公告(下称13号文),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有优惠政策当然要应享尽享,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但在政策范围之内,需要分析降低企业税负的最佳方案,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比如,如果企业是符合条件能够享受13号文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因为该企业大多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其开具专用发票;又或者是由于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能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政策规范事项:
(1)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①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中也会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这项政策;
②只有征收3%征收率的业务才可以享受,5%的不享受;
(2)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月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与小规模纳税人1%不矛盾,纳税人依然可享受免税政策;
(3)按季申报纳税人跨属期涉及的一些问题:第一、二季度存在按两种政策申报的情况,其中3-5月免税或减税;1-2月、6月份按3%征收率申报;
(4)关于预征率调整问题:预征率下调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3%的预征业务。
结束语:在今年的大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探索形成了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系列举措,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减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相信在如此多的税费优惠帮扶下,企业老板们定能在疫情困境中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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