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免征还是减征?从业人数怎么算是关键!

受新冠疫情影响,诸多企业都举步维艰。在艰难中徒步的企业大多会积极关注国家近期颁布的新政策,尽可能利用政策优惠为企业减轻负担。其中: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引起了热议。

  政策表明全国除湖北外的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各行业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要依据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暂且不提,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社保是减半还是免征。那从业人员究竟如何确定呢?不急,我们慢慢看来。

  一、中小微企业与所得税小型微利判断是否一致?

  下面我们先了解下几个概念:

  “中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目前所说的“中小微企业”是相对“大型企业”而言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得税层面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我们这次社保的优惠是根据第一个标准来判断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二者有重合但却不一致,根据数据统计阶段性免征社保的中小微企业涉及范围要比我们一般所说的小微企业范围要广。

  二、中小微企业如何判定

  很多企业都想尽可能的享受免征社保的优惠,但只有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才能享受阶段性减免。若无法同时达到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要求,需要按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下面小编整理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别:

  注:上述行业名称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来查找企业所属行业。

  常见问题:企业符合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但从业人员只符合中型企业的标准,是划入中型还是大型?

  答:划入中型企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例1:某住宿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年末人数为400人,则该企业划型为大型。

  例2:某住宿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年末人数为200人,则该企业划型为中型。

  三、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如何判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上述对从业人员的定义比较抽象,实务中会计朋友们可能还是会遇到一系列与从业人员相关的界定问题,小编例举出最近咨询较多的四个问题,以帮助会计朋友理解哦!

  1、企业总人数属于大型企业,但是有部分人员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实际缴纳保险人员属于小型企业,请问是按照哪个标准退社保费?

  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划型名单进行认定,不在名单内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认定。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单位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应计入从业人员,并非仅指企业实际社保申报人数。故该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其承担的社保费需按规定进行减半非免征

  提醒: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企业划型有误,与企业实际不符,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2、企业是总分公司,社保是分别单独申报的,那么享受社保优惠政策时,判定大中小微型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单独判定吗?

  答:总机构进行划型时,相应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计算从业人数进行大中小微型企业判定是根据总分公司人数合并进行判定。

  可以这么理解,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主体,针对中小企业判定应该也要按同一整体打包一起计算判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第五条第一款

  3、若2019年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预计当年即2020年符合是否可以享受中小微社保优惠?

  答:社保申报系统自动识别优惠享受标准,目前文件中没有明确,但小编认为中小微企业标准还是根据2019年度的标准进行判别的,企业即使当年符合中小标准但还是需要按上年度进行评价判定。

  4、社保减免人数如何判定?如果减免期间有新进员工,对于新进员工,在入职至减免期结束,这段时间是否也享受减免呢?

  答:注意此处政策中对应的减免,只是免的企业缴纳的部分,对应的减免社保人数是根据企业对应月份申报的人数来进行减免的。若新进员工企业有为其缴纳社保,对应的企业承担的部分是可以对应享受优惠的。

  划重点

  1、从业人员是根据2019年12月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社保判定有误,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3、从业人数只是用来判定是否企业类型,与最终退费人数无关。

  4、退费数额根据企业实际申报人数进行退费。

  最后温馨提醒:建议企业乘此机会对于从业人数与实际申报人数进行核对,是否相差较大,引起事后不必要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