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键点】:捐赠 税前扣除 免征增值税
疫情面前,大爱涌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不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等进行实物和现金的捐赠。企业在捐赠的同时,也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做出正确的税务处理。为此,本文梳理了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及目前捐赠中常见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part1 企业捐赠
1.企业捐赠税前扣除要点
(1)通过何种途径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税前扣除注意:
①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比如具有广告性质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②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文件公布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分别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也就是说,企业通过这些团体进行公益捐赠,相关支出是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
③汇算清缴时,2019年度扣除名单建议在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
(2)税前扣除规定(全额or利润总额12%部分)
提示:①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如果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零。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捐先扣)
【举例】某企业2018年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0万元,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150万元,则2019年可以扣除的捐赠金额=30+90=120(万元),2019年超过限额的60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3个年度扣除。
(3)扣除相关票据要求
①根据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张“合格的”捐赠票据是什么样的?可点击阅读《公司直接捐赠现金给大学设立奖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举例】A企业2020年1月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现金600万元,并取得了加盖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A企业支付捐赠款并取得捐赠票据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①假设2020年A企业会计利润总额6000万元,2020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6000*12%=720万元,大于捐赠支出600万元,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②假设2020年A企业会计利润总额4000万元,2020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4000*12%=480万元,小于捐赠支出600万元,捐赠支出可以扣除480万元,未扣除的12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假设2020年A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2020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0万元,捐赠支出600万元当年全额调增,未扣除的600万元,准允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强调: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A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600万元,如果全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项不做任何调整。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举例】B企业以银行存款外购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等物资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该批物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捐赠时,增值税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假定B企业当年会计利润88.33万元:
一般情况下,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可扣除限额=88.33*12%=10.6万元,捐款支出11.3万元,剩余0.7万元当年作纳税调增,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例子中属于特殊情况,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捐赠时,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借:库存商品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13000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B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资11.3万元,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项不做任何调整。
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Part2 其他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有许多企业或个人向韩红基金会捐款,那么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吗?
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19]629号)公布的名单中列有“523 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所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次年该基金会是否继续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阅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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