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这些风险点最易踩!

企税汇算清缴,只有做好准备才能不慌不乱不出错,这其中,收入的确认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细节易踩坑、出错;二是有些收入确认少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导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的减少,进而带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故本篇专门针对易错点进行分析、解读。

常见风险点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判断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主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即:所有权在不同法律主体间发生转移。

常见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下:

 

业务案例:2019年A公司开发了一款新产品给客户试用,产品已经发给客户,并且不再收回。产品公允价值合计10000元,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那么这笔收入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由于产品所有权已转移,即由A公司转移至客户手中,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故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表填报如下:

 

同时,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并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如将资产从境内总机构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则需要视同销售

2.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准确确认收入

对于政府补助收入,企业中存在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直接把“政府补助”和“不征税收入”划等号,进而导致企税汇算清缴出错。

像不少使用风险检测工具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很多都会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可能未正确申报的风险提示。

实际情形是税务上需要将政府补助区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入两类。 

当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才可以被纳入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业务案例: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公司会计人员解释说,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为佐证其说法,会计还提供了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但经查,发现该公司对于收到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

(案例来自中国税务报)

分析:很明显,该公司虽然收到了来自政府的补助收入,但在处理时并不满足“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故不应该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有加计抵减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019 年至 2021 年,根据规定相关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 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而形成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由于是优惠政策落实的第一年,企业很容易忽略,故一定要引起重视。

 

(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4.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是否有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对于企业而言,这笔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我们可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表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表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据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的2%的返还手续费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奖励带本单位扣缴人员,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将这笔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并且可将该笔支出并入工资薪金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5、确实无法支付款项是否确认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6、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计入其他收入。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7、预收跨年度租金是否准确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会收到来自风险工具的提示:如“报表中收入行次和成本表中的对应行次是否配比的指标”、“企业申报营业收入小于营业成本风险提示”等,这时候除了关注成本核算是否正确,也要看下是收入是否正确确认,排除以上所列出的常见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