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送礼券,属于无偿赠送还是交际应酬?

案例:先森在深圳某软件企业任财务主管,2019年中秋节前,王先森外购了国内某品牌的大闸蟹礼券送给客户,以此进行客户关系的维护,礼券价值10万元。王先森在购买礼券后,在增值税的处理上犯难了:

1.送出去的礼券对应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属于无偿赠送还是交际应酬?

2.送出去的礼券能不能让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吗?

实际中,购买礼券送客户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对于此种业务,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也难倒了一大批财务工作者,以下笔者就来分析一下。

(一) 区分无偿赠送还是交际应酬

税法中没有明确条文对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做定义解释,但我们通过一些其他文件和实际业务可以得出:无偿赠送可以理解为将有所有权的货物转移,受赠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赠送人无权干涉。比如某人去超市买了瓶红酒,在路上碰到了客户,将红酒送给客户,至于客户是将红酒喝了,还是转送他人,都与赠送人无关。

交际应酬,又名业务招待,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要的费用支出。主要表现为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货物当场消耗掉了,此时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比如某人去超市买了瓶红酒,在路上碰到了客户,然后邀请客户一起吃饭,将红酒一起喝了。

因此,区分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的关键点在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上述案例中,王先森购买大闸蟹礼券送给客户,应属于无偿赠送。

那么,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在增值税上又何处理?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取得的进项能否抵扣呢?

(二) 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的增值税处理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据此条款,无偿赠送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据此条款,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在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所以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但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则要视同销售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视同销售的情形,一方面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无偿赠送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那么交际应酬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又能否抵扣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这里也主要指的是外购的货物用于上述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外购的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的发票开具

1.购进发票的取得

根据增值税抵扣进项的规则,无偿赠送情形下,应向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交际应酬的情形下,则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在勾选确认平台上对该发票进行勾选确认并确认签名,同时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或者在勾选确认时选择不抵扣勾选),以防出现滞留票的风险。

但是企业在外购提货券、购物卡、礼品券赠送给客户的时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在购买提货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此时,作为购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持卡人去消费后,销售方此时不能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消费),也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消费环节作为购卡方也仍然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也就意味着购买提货券、购物卡的情形下,购货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销售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受赠者没有要求,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一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购进的用于交际应酬费的货物由于不涉及视同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使用对象是企业自己或员工,此时无需开具发票;而用于个人消费时,对象是客户,且是现场消费,也无需开具发票。

(四) 换一种形式可以更好

由于购买提货券、礼品券、购物卡等形式赠送他人,实质是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又由于企业购买预付卡的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造成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形。如前面案例中购买大闸蟹提货券10万元,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8256.88元(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9%),如果企业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各种节日都送礼券,一年使用的礼券100万元,那企业损失的进项税额将达到8万元多。怎么办呢?

改变思路:将购买提货券的形式改变成购买实物,由企业向供货商购买实物,然后指定邮寄到客户的地址,此时,可要求供货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再根据此价格(由于是购买价,已是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进项、销项一致,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节省税款。

但此种情况,需要企业考虑可操作性,现实中送礼券确实比较方便,客户想什么时候提货就什么时候提货,如果可控性比较强,不妨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