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个人礼品需扣缴20%个税

企业赠送个人礼品需扣缴20%个税

绍兴中锦房地产、绍兴地税稽查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8)浙0624行初68号

原告: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

原告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市府复决字(2017)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2017年4月12日,被告绍兴地税稽查局对原告中锦公司作出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中锦公司2012-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赠送给外单位个人礼品197033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40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原告中锦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款一点五倍的罚款计591100.50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绍市府复决字(2017)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绍兴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中锦公司诉称:

一、被告绍兴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认定业务招待费是赠送给外单位的个人礼品,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绍兴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1、《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人获得礼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获得礼品的个人假使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只能按工资、薪金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三、被告绍兴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绍市地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被告的听证通知书,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赠送给外单位个人礼品费用1970335元的情况,已分别由原告的财务处长吴国梁和法定代表人任立新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税务稽查签证中予以了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原告公章,在原告认可任立新、吴国梁的签字及公章的真实性,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原告对存在赠送给外单位个人礼品1970335元事实的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受赠礼品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赠送礼品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本案中,原告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1970335元,取得礼品的外单位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告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原告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为394067元。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 陈新忠

审判员 张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裁判文书网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9a74b5a-67b7-4204-9600-a9a101206196&KeyWord=%E7%BB%8D%E5%85%B4%E5%B8%82%E4%B8%AD%E9%94%A6%E6%88%BF%E5%9C%B0%E4%BA%A7%E5%BC%80%E5%8F%91%E6%9C%89%E9%99%90%E5%85%AC%E5%8F%B8%7C%E7%A8%BD%E6%9F%A5%E5%B1%80】

附:哪些项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区别于经营所得的咨询,指无照经营的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稿酬虽然也属于著作权(特许权)转让,因可享受减征30%,所以不在特许权混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