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新《个税法》后何去何从?

TPPERSON按: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第二条第八款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件中曾明确:“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5年过去,TPPERSON并没有看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任何正式文件废除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只是2013年7月22日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详见附件1)曾明确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目前各地税务局对此的执行也完全不一致,原各地地方税务局的一些答复见附件。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而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需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期待趁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再予以明确。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7-22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3:

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内容: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人员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

部门:所得税处答复时间:2014-04-29 08:16

附件4:

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桂稽报[2015]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批复如下: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5:

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内容: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籍个人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5-12-02 11:57

来源: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12-02

附件6: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2-02来源: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附件7: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原宁波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8-05-31

咨询内容:您好!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仍旧可以按照[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如果可以,请问申请的程序以及申报材料是什么?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有数额的限制?谢谢您!祝您工作顺利!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994)财税字第20号目前为有效文件;在金三个税扣缴申报时,该股息填入“利息、股息、红利”-“免税所得”栏,选择“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分配的股息、红利数额,由企业按相关规定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