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的具体范围和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不含增值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城建税(7%)、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涉及转租的情况)。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