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地区口径)

问:补发的工资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还是按全部计入补发月份的所得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发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地补发工资个税如何缴纳差别大(地区口径)

1、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广东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学个税提示——本条法规政策已废止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补发工资应当计入补发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4、厦门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第三只眼:有操作,有说明,有谱。

5、青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5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第三只眼:有理有据,虽没有说操作程序,但也是可以做的,如何还有取暖费的事儿呢,不过分期摊入也合理一下。

6、北京地税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都之窗           2017-03-31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82012366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03-31

第三只眼:没有依据,并入当月一并计税,这还真得想点招啊。

7、安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31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第三只眼:虽然可能有金三上线的影响,但是从当下的安徽下属地方税局的解释看,还是执行此意见的。

之前各地或有一些补发工资计税的普遍认可,随着金三上线之后,操作上带来了一些不明确的影响,为此我们看到,各地的理解确有不同,不过从真实性方面看,一是所得取得时间,确为滞后,二是计税期间,算为当月也有不公允之处的考虑,因此各地也有此考虑延至之前月分计。虽然这里面可能有征管漏洞,但小编也是建议基于税负考虑,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给予明确性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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