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人员(外籍人员)个税之中国税法对纳税申报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中国境内组织、机构和个人,包括常设机构,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临时来华的申报纳税地点

外籍人员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即: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 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4] 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