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 11号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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