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日期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 11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20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