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一)备案方式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

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

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二)备案资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1)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备案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3)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J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备案审核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五)一次报备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六)申报与报告义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七)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核准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73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税,其审批权限调整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公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来源:河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