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房屋原值可以扣除?
问: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房屋原值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伤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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