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的处理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单位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的处理具体如下: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案例1】江苏省苏州市乙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000元/人,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员工李某月工资收入90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请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及李某1、2月份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因而,单位为李某购买商业健康保险3000元,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1月份李某应纳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3000-5000)×3%=210(元);

2月份:

累计收入=9000+3000+9000=21000

累计费用=5000×2=10000

累计扣除=200

累计所得=21000-10000-200=9800

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800×3%=294(元)

当期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94-210=84(元)

【案例2】上海丙公司王某月工资收入9000元,2019年1月王某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请计算王某1月和2月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1月份

应纳工个人所得税额=(9000-5000)×3%=120(元);

2月份

累计收入=9000+9000=18000

累计费用=5000×2=10000

累计扣除=200

累计所得=18000-10000-200=7800

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0×3%=234(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34-120=114(元)

由此可见,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问答——

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从什么时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费相关——

有了健康商业保险,工资表上的个税应该这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