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中,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题——公司非销售业务中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公司庆典活动中给参会人员每人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对于企业在其他活动(非销售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属于赠与行为,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也暂无其他政策,建议企业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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