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评比、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6月9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9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即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L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第二条自2011年6月9日废止]。
风险评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中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企税相关——个税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