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年度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下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风险评估——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检查
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