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个税提示——
1、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2、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同时本文所依据的相关政策作废,具体计算执行规定待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在此之前(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的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自2016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该公告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3.应税所得与展业成本的确定
4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案例(计算题)张三是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2016年12月,张三得保险业务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代征(代扣代缴)少税款。
[答案]
(1) 应代征张三的增值税:41200÷(1+3%)×3%=1200(元);
(2)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由于张三当月佣金的不合增值税收入为40000元,因而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0-84)×(1-40%)×(1-20%)×20% =383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