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关键点】:居民境外工作 个税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很多企业响应党中央“走出去”的号召,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积极拓展海外业务,这就涉及到了一个税务问题: 作为中国公民,公司派我去境外工作,要不要替我代扣个税?
是否需要代扣个税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收入要不要在境内缴纳个税? 第二,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收入,其个税要不要由支付方企业代扣代缴?
首先,第一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派去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2020年1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二条中明确了: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收入需要在境内缴纳个税。
那么,境外所得的个税应该如何申报缴纳呢?是员工自行申报,还是派出企业代扣代缴,或者是其他方式呢?
文件对比
这个问题在国税发[1998]126号文和3号公告中均有提及,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政策变化,小编做了一个对比表格如下:
国税发[1998]126号 | 3号公告 |
第八条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
相比国税发[1998]126号文,3号公告对于外派员工的个税扣缴,有了更细化的规定,考虑到了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情况,并且增加了派出单位的报告义务。此外,外派员工扣缴个税的范围也从纳税人缩小到了居民个人。
3号公告内容总结
接下来,小编把3号公告的政策要点归纳总结了一下,得出如下结论:
(1)境内企业将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且向外派员工支付工资,则境内企业应预扣预缴个税。
例如:H公司在海外各地开展业务,需要派出技术人员到A国工作,该员工工资由H公司支付,H公司应预扣预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境内企业将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该员工工资由境外工作单位支付,且境外工作单位为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分、子公司等机构,则由境外工作单位预扣税款,并委托境内派出企业申报缴纳。
例如:H公司将技术人员外派到A国的B公司工作,工资由B公司承担,且B公司为境内一家企业的子公司,B公司在支付工资的时候预扣了个税,并委托H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税。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假设该境外机构没有预扣税款,境内派出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外派人员的情况。
(3)境内企业将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该员工工资由境外工作单位支付,且境外工作单位不是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分、子公司等机构,则由境内派出企业在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例如:H公司将技术人员外派到A国的B公司工作,工资由B公司承担,且B公司不是境内任何一家企业的分子公司,则由H公司在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如果企业有外派到境外工作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预扣预缴个税,可以参考上述要点处理。
个税常见问题汇总
除了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小编根据企业的一些咨询,总结了几个企业对于外派到境外工作员工的个税常见问题:
1、中国籍员工的雇佣合同全部与境外公司签订,并且由境外公司发放全部工资薪金,该种情况下境内关联公司有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无报送资料义务?
答:此情形符合上文总结的要点(2),该员工个税应当由境外公司代扣,并由境内派出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境外代扣个税的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境内派出企业申报缴纳的税款?境内派出企业收到这笔税款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管是境外支付企业,还是境内派出企业,都不是个税税款的实际负担人,境外支付企业委托境内派出企业申报缴纳个税,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税款,境内派出企业收到税款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外派员工在境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保,境内派出企业预扣预缴税款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并不包括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外派员工在外国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雇主负担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缴付的部分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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