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收入的确认

  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首先需要捋清哪些个人收入应并入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中。

  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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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收入类型包括工资薪金、补贴津贴、奖金等内容,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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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工资、薪金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类型。其中,绩效、加班工资等收入会随着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而有所变动。

  1.2补贴、津贴

  公司除了基本工资外,会有很多提高职工待遇的一些福利、补贴,如下图工资表里,有各种名目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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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公司发放的补贴是不是都需要缴纳个税呢?

  常见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的补贴、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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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具有特殊规定的补贴、津贴进行说明:

  1.2.1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1)交通补贴

  在企业员工因公出行报销中,交通费报销形式主要包括公司班车接送费用、私车公用油费报销和无票的交通现金补贴等,具体如下:

图片4.png

  【补充解释1】: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补充解释2】:报销形式“②现金补贴”中提到的扣除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地对于交通费个税征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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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未列示地区可咨询当地税局。

  (2)通讯补贴

  公司通讯费报销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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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解释1】:其中报销形式“②员工使用个人手机产生的公务通讯费③无票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均涉及到发放现金给员工,②③区别在于是否凭票报销;

  【补充解释2】:报销形式“②员工使用个人手机产生的公务通讯费”中提到的扣除标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各地对于通讯费个税征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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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高温津贴、取暖费

  指保证高温、严寒条件下正常工作的员工补贴。

  (1)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金额与发放时间均有所差异,下图仅列示部分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未列示地区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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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1】: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补充解释2】: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取暖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综合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水平。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冬季取暖标准和企业标准是不一样的。企业在职人员补贴更加灵活,企业退休人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

  地区口径有差异,各地以地区口径为准即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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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奖金

  奖金形式主要包括年终奖、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核奖等。

  1.3.1全年一次性奖金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含了以下三类: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3.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范

  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筹划

  政策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税。有了选择,就有了节税空间,就需要判断,如何选择才能节税。年终奖个税筹划案例分析详见“第五章2019年度汇算清缴相关重难点强化七、年终奖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延伸学习】其他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所得---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

  个税计算方式如下:

  任期内:取得绩效薪金的60%,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任期结束后:取得的延期兑现收入(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1.4劳动分红

  劳动分红,是指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制度。

  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劳动分红来源于企业的利润,企业有利润,是存在劳动分红的必要条件。个税计征规范如下: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其他特殊收入

  1.5.1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补充解释】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1.5.2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工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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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

  (1)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我国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1.5.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雇佣单位: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5.5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支出),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补充解释】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1.6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部分工资、薪金所得类目中的收入可以单独计算个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具体如下:

  1.6.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个税计算规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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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管,公司2018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8年6月1日,该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权30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9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9年9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3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9元/股。

  解析:

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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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9-2)×20%-16920=25080(元)

  1.6.2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是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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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解释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补充解释2】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补充解释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除规范详见“第三章汇算清缴具体内容及计算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四)综合所得的扣除类型”。

  【举例说明】小明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50000元,需缴纳个税是多少?

  解析:对个人出境定居、死亡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小明需缴纳个税=50000×10%-2520=2480(元)

  1.6.3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补充解释】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杨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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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应税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应纳税额=44000×10%-2520=1880(元)

  (2)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举例说明】因健康原因,张先生于2019年3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4年),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贴600000元。计算张先生一次性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张先生离正式退休年龄还有4年,每年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60000×4=360000(元)

  360000÷4=90000(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应纳税额=(360000÷4×10%-2520)×4=25920(元)

  假如张先生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200000元(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4年),计算张先生一次性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200000÷4=50000(元)<60000元(费用扣除标准)

  张先生应纳税额=0

  (3)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适用月度综合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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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2019年3月,企业减员增效,张先生办理提前内部养手续,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40个月,当月工资收入6000元,取得一次性补偿金240000元,请问:张先生收到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假设张先生除基本减除费用外无其他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月度综合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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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240000÷40+6000)-5000=7000(元),根据7000元判断用税率为10%,速算和除数为210元。

  应纳税额=(240000+6000-5000)×10%-210=23890(元)

  1.6.4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2019年4月张先生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1000000元的一套住房以4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张先生取得该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1000000-400000)÷12=50000(元),根据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因此,张先生2019年4月购买房屋应纳税额=600000×30%-4410=175590(元)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7项):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延伸学习】“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1)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特殊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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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兼职、实习补贴

  个人兼职、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3非雇员营销人员奖励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非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4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5影视人员

  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6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人员取得所得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2.7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收入额的25%)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上期累计收入+本期收入×(1-20%)

  累计展业成本=上期累计展业成本+本期收入×(1-20%)×25%

  【补充解释1】对佣金收入公式进行说明:

  (1)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3)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4)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年度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预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单独在“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模块申报。

  【举例说明1】保险营销员王先生2019年1月取得的佣金收入18000元,三险一金3300元,专项附加扣除5000元,无其他扣除。那么王先生1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①保险营销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都属于其他个人,个人在增值税上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含佣金收入=含税佣金收入÷(1+3%)。如果含税佣金收入低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10万元,则无须换算;如果含税佣金收入高于起征点,则须按照前述公式换算。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性质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收入额的计算方法,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保险营销员王先生取得的佣金收入=18000×(1-20%)=14400(元),未达起征点10万元,免征增值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18000×(1-20%)×25%-5000=5800(元)

  注:A.三险一金3300元,专项附加扣除5000元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再进行扣除;B.附加税费=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率,通常是12%,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③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预扣税款。

  王先生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5800×3%=174(元)

  承接上题,如果2019年2月份王先生取得的佣金收入和相关扣除与1月份相同,那么王先生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解析:①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2-18000×(1-20%)×25%×2-5000×2=11600(元)

  ②王先生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600×3%-174=174(元)

  【补充解释2】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款计算说明

  (1)收入次数的确认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按次预扣预缴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或收入的2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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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2】歌星林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100000元,请计算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40%-7000=25000(元)

  假如酒吧驻场歌手一次取得表演收入3000元,请计算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①因表演收入3000元<4000元,定额扣800元

  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20%=440(元)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补充解释1】稿酬一定要“出版发表”,注意和部分“劳务报酬”项目的区别。

  【补充解释2】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稿酬所得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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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非任职受雇人员在其本单位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取得收入

  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2出版社作者在本社出版图书取得收入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在图书报刊上发布广告取得收入

  在图书、报刊上发布广告,使用个人作品并由出版单位支付的个人所得,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2】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收入次数的确认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A.作为一次稿酬所得,合并扣除费用

  ①加印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

  ②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B.作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分别扣除费用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③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

  (2)按次预扣预缴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元或20%)×70%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补充解释3】合作出书问题,纳税顺序: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举例说明】夏天作家的一部长篇小说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某报纸副刊上连载,每月刊出四期,到12月31日结束,共刊出48期,每期稿酬1000元。1月10日该作家取得该社预付稿酬5000元,开始连载后报社每月支付一次稿酬,至12月31日已结清全部稿酬。计算报社代扣代缴稿酬个人所得税。

  解析:①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48×(1-20%)×70%=26880(元)

  ③报社代扣代缴稿酬个人所得税=26880×20%=5376(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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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专利权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授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4.2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4.3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用权。

  4.4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4.5其他特殊应税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上述收入类型外,还包括如下特殊情形:

  (1)拍卖文稿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个人其他物品拍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2)剧本使用费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专利赔款所得

  个人取得专利权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补充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收入次数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按次预扣预缴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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