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热点案例》》财税探案合集
【案例重现】
物流企业A公司为扩大规模,与108辆挂靠车辆业主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中约定,A公司仅收取挂靠费用,挂靠方拥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并由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过,A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和折旧费共计77.41万元列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分析】
A公司与挂靠车辆业主的协议里明确由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是却又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及折旧费计入了自己的成本费用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的做法明显不符合税法规定,A公司应该将这部分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延伸】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常常会错误地列支一些与经营取得的收入不相关的支出,这些支出其实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为此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易混费用,大家赶紧对照着自查一下吧。
1、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3、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这里的赞助性支出指的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但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不能明确区分赞助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导致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列支,进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区分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应首先判断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偿双务合同,其次看企业是否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展现出来,费用的支付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及是否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
4、为离退休职工支付的各项统筹外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但是,目前的税收法规中未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列支了相关的费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5、企业为股东及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支出,实务中还存在许多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类型,在这里小编就不一一赘述了。如何避免出现案例中的错误呢?首先,我们的财务人员要熟悉企业的业务,能够判断各项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其次,要多多熟悉财税政策,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最后,如果遇到了自己无法判断的支出,还是要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