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码机-52】会计法要重新修订了,来看看对您的会计工作有什么影响!

【政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键点】:会计法变化 代账 处罚措施

近期财政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轰动会计圈,会计朋友都很好奇新的会计法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征求意见稿与最终的会计法定稿虽然不会一模一样,但基本上大体意思不会变化太多。

新会计法会对会计工作产生什么变化和影响呢?小编这就为大家梳理下征求意见稿吧!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及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部分-重要变化点:

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以兼顾手工记账与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关键点补充会计信息化产物的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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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工作的影响会计电子化时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允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电子形式的,企业有义务保证自己的电子账套不被随意篡改、盗取,系统能够满足正常的会计核算和基本的内控保障。

同时对于电子账套、电子资料的管理和保存规范提出了要求:例如,相关电子形式会计资料也需要符合会计保存规范,会计原始附件以电子形式保存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检索关系等,保证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一一对应,且能被快速搜索到。

二、在会计监督部分-重要变化点

1. 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

删除旧版《会计法》中对于内控的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建立内控的总体性要求,包括强化员工职业道德、职责分离、明确对重大风险、舞弊等的报告程序及处置办法等。

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新版对财务内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前是大企业、上市公司才会有相对完善的内控体系,将来小企业也都需要有适合自己的成熟内控体系。不仅要做到老板审批、出纳做账分离,单位负责人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内控,确保财务工作受到监督和管控,防止财务风险和财务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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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外部会计监督范围

1)发现单位或个人重大违法嫌疑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查询相关企业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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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有关部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利用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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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明确外部监督范围、执法程序等,对外部监督的明确细化意味着会计工作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会计账务处理被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工作不仅是内部控制还包括外部监督。尤其是大数据时代,外部监督变得越发的透明和便捷,提醒会计和企业负责人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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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重要变化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行备案制

根据第38条,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对会计工作的影响备案制会使日后的会计工作职责判定、责任追究有更加清晰的方向,对于会计的综合管控也将更加严格。若是有“非法经历”的会计负责人,往后恐怕将更难脱责或“东山再起”。

2.明确代理记账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单位未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应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有个人代账情况,必须是委托专业的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代理记账工作。

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根据2019年3月更新的最新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对于代账会计们而言,明确必须要在专业代账机构名下从事相关代账工作。其次,该管理办法也对代账会计们有所规范,主管代账业务的会计负责人需要拥有至少中级会计师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且必须是专职人员,即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同时,专职人员和主管代理记账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每年都要提交至机构审批机关,这意味着代账行业的人员信息,包括专职人员、代账业务负责人信息将被留存备案。将来的代账代表着规范的账务代理,是有组织、有纪律的行业,也杜绝了某些个人代账会计自认为不是公司正规财务就可以随意做账的现象。作为代账人员,应具备会计工作该有的工作能力,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法规范,不然政府分分钟就能“找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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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法律责任部分-重要变化点

1. 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细化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显著提高,单位处罚从以前的0.3~5万提高到3~30万、5~50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从以前的0.2~2万提高到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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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先“没收”后“处罚”

以下行为存在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再对单位、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需接受行政处分:

1)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实施2)、3)中所列行为;

3. 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1)第五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在事前提出异议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旧法“单位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基础上增加经济补偿“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毫无疑问,对会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但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保护条款,很多时候,并非会计人员要弄虚作假,而是企业老板施压,财务负责人业绩施压,才出此下策做出违法行为。但法条规定,只要会计人员在事前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会计朋友而言无疑是一个“保护罩”,免受冤屈!

4. 明确代账机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代账机构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存在会计法中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严重实行经济处罚,甚至吊销代理记账资格。

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变化的其他影响

除了上述事项可能会对会计工作产生影响外,还有一件事也可能对大家有影响。那就是如果新会计法很快出台,那么明年大家参加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这些变化点可能都会变成考试的重点,而大家去年准备的相关的应考知识点也不再适用了,希望大家持续关注会计法的变化和正式出台时间(直接关注我们更方便!)。

温馨提示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30日,还没通过考试的会计朋友,应尽快准备报考,防止会计法变化后导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考试难度的改变。

新的《会计法》一旦出台,就会变成我们日后开展会计工作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还未出台之前,大家可以就着征求意见稿查漏补缺,针对变化点,及时改进和调整自己的日常会计工作规范!本次新政解读到此结束,我们下次再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