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发票丢失取消登报了,但处罚依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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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华铁科技(603300.SH)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华铁科技因丢失发票,于2016年6月和9月两次被税务局处罚共计1150元。

2016年6月17日,华铁科技收到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国简罚[2016]6776号),因丢失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0元。

2016年9月9日,华铁科技收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地税江行罚决[2016]80100166号),因发票丢失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50元。

(案例来源:上市公司税讯)

【风险点睛】

此前,如果发票丢失,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当日登报声明作废,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后接受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虽然发票丢失取消了登报声明,流程更加简便,但是相关处罚并未取消。因此,纳税人仍应当注意好发票的留存和保管,以免出现发票丢失、被盗等情况而受到处罚。

发票丢失后,根据不同发票种类和情形,有相应的处理方法。若是空白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电子税局操作;若是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要根据发票联、抵扣联不同联次以及是否认证分情况处理,具体处理可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仍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丢失普通发票的具体税务处理,各地执行口径有所差异,具体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票丢失后不要因为麻烦或者企图逃避处罚而投机取巧,实务中有财务人员采取违规作废发票和违规开具红字发票来填补丢失发票的行为,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红字发票的事后抽查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企业必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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