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与个人交易的企业注意了,这种情形或影响税前扣除

CSFKT@凡科快图[kt.fkw.com].png

更多热点案例》》风险点点看合集

【场景案例】

A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购废旧塑料生产产品,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A公司从省内外县市个人购进废塑料(送货上门),开具收购业务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额,只作成本核算 。这些固定收购对象(有部分中间商个人)每月销售给A公司金额都在10万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该公司不能开具收购业务发票给这些收购对象,且要求这些收购对象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发票给A公司,开票之后A公司才可以进行成本费用扣除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来源:浙江省税务局纳税咨询)

【风险点睛】

该案例中,A公司的固定收购对象每月销售额都在10万以上,金额较大,超过了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小额零星支出标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其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属于其他个人,由于已经超过了小额零星支出标准,也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收购方需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成本扣除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点睛】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结论】 

根据国税函[2005]544号的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此文件现已作废,只是部分地区仍可能存在使用收购业务发票的情况。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在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已经明确,结合废旧物资收购来看,如果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以及小额零星的个人收购业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支出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案例中的收购业务发票(也可当作是收款凭证的一种);而如果向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收购时,回收单位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销售方就应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销售方存在未按时税务登记的风险,收购方则存在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风险。

更多案例——

发票抬头不合规,税前扣除遭补税

税局认定该会议费不能税前扣除,原因居然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