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非法取得1份发票,就要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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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原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检查发现,丽水市A轴承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1份,金额8.55万元,税额1.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风险点睛】

1. A轴承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说明取得的进项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涉嫌虚开发票。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轻则补税罚款,严重则可能被判刑。

提示:虚开发票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发票行为。

A轴承有限公司虽然仅非法取得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税额已超过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因此,除了补税和罚款,A轴承公司还被移送司法机关,面临刑事处罚。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自2018年8月22日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参照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新的执行口径,最低量刑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五万元不足五十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虚开专用发票金额1万以上5万以下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公安机关依然可以立案追诉。

3. 企业涉嫌虚开专用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进行公布,并将面临联合惩戒!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对未结清欠税并且未提供担保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

A轴承有限公司仅因非法取得1份进项专用发票抵税,就被税务机关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布。

【政策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结论】

很多企业认为虚开发票份数少,就不当一回事,而忽略了相关的涉税风险。在此慎重提醒,只要涉嫌虚开发票都是有风险的!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直接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责任人将面临联合惩戒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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