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NO.40】因政策理解不当企业遭补税,财务请不要忽略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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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务,不但要做账申报税款,有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税务进行一些筹划。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对出台的政策了如指掌,理解到位。一旦对政策的理解有所偏颇,企业将可能面临补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案例重现】

不久前,兴仁市税务局接到上级风险管理局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信息显示,M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偏低,风险级别为中,可能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项涉税风险。根据风险线索,纳税评估人员决定立即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为了准确核实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开票情况,采集企业每一份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添加到对应的发票明细表中进行比对分析,该公司在评估期内提供工程服务的项目共20个,而这20个工程项目全部按3%的简易征收率开具了发票。在查阅了M建筑公司征管档案资料中的备案信息后,发现20个工程项目只有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另外的的19个工程项目并没有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而后对该M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企业负责人张某承认,××文化广场等19个建筑工程项目确实未到税务机关做备案登记。这些项目当时为了赶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工人提前入场进行了施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相关施工资料都是随后完善的。

经评估人员核查,该企业擅自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开票核算,造成少缴各项税费596万余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5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场景提炼】

上述案例中,M公司对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按照了简易计税的方式进行操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工人提前进行施工就代表着符合了简易计税时点的要求,并且没有留存相资料进行备查。对于M公司财务人员这种主观意识上过度解读税法政策,想要打擦边球“避税”的行为,实务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

 1.M公司是如何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异常的呢?

案例中提到,兴仁市税务局接到上级风险管理局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风险管理局对企业都是有一定的指标预警的,通过比对M公司营业收入与所缴增值税的比例以及和同行业的税负进行比较,发现其增值税的税负畸低,存在风险,于是推送给地方税局,由税局顺藤摸瓜,进行约谈盘查,发现根源,最后一网打尽。

2.案例中,M公司只有1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是享受简易计税的,但其余19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也一同享受了。

目前,建筑服务享受简易计税的,只涉及三个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和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老项目时间点的确定,该时间点的确定当然不是以M公司所理解的以工人进场开工的时间点为依据,而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不好辨别新旧施工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这一事项以外,还经常会对销售旧货销售使用过的物品这两个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致使企业胡乱享受优惠政策,错套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出现。

在发生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相关业务时,财务人员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可以按照3%减按2%的优惠政策缴纳税款,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政策中涉及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并且销售方和使用方不为同一人。另外,两个业务在税率方面也是天壤之别。销售旧货是按照3%减按2%征收的,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有以下情形:

①销售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

②销售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指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他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还是需要按照对应的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税款。如果财务人员对该条政策理解不到位,将造成企业少交增值税。

3. M公司的20个工程项目只备案了一次,另外的的19个工程项目并没有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  

从现有的角度出发,M公司一次备案制的做法并没有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但是公告还提到需要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M公司其他的工程项目没有资料留存备查是完全错误的。即使在评估员查明了另外的19个项目是属于老项目,但是M公司相关备查资料没有完整保留也是不享受简易计税的,依旧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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