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代收代垫款项勿乱放,处理不当或被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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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F公司从事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以款项只是“过账”为由,将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等100多万元放在“其他应付款”上核算。专项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收取的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等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机关追缴增值税3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风险点睛】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各种代收、代垫款项。大多数企业将代收、代垫款项计入到往来账户中(如其他应付款),往往会导致往来科目金额过大,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如果这些代收、代垫款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又没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详细资料进行说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以价外费用的名义将该部分代收、代垫的款项作为未开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结论】 

税法上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况,代收、代垫款项也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日常要注意明细账的核算,一旦代收代付款项对往来账造成异常,引起税务稽查,如果解释过程证据材料不足,被划入未开具发票收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财务人员平时相关的证据归档工作要做得仔细,留存好明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