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区分,解除VS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哪个能免个税?

“What!下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得到的补偿金还可以免个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一般先想到的关键点是“补偿金还可以免个税”,但同样要关注到的前提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取得的补偿金才可以免个税。那什么是“解除劳动关系”呢?如果只是单纯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还能免个税吗?一起来分析一下。

“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有关系吗?两者是否为同一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第24条至第27条所规定解释的情况,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相关程序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而“终止劳动合同”则是由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导致的。虽然两者造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终结,从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消失,但是产生同一结果所对应的原因才是是否可以免个税的关键,那可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其前提条件就限制于“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趋向于因为某种因素,在劳动关系期内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能会对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出于一定的保护,《劳动法》还规定了需要给予个人经济补偿。同时税法上也做出相应的优惠对策,对这部分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上的免征优惠。但“终止劳动合同”不同,它具有可预见性,因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并非主观由于某种特别因素突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免个税的优惠自然也就不能享受了。可见几字之差,意义大不同!

由上述可见,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免征个税与 “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是有直接关联的,所以无论是作为会计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可要瞧仔细了!

企业支付了补偿金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金),应当确认为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参考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