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蹊跷!购进食品售出变成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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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几个月前,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部署,对T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展开税务检查。

通过案头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两处异常:一是该公司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近2000万元,应付账款也存在大额挂账的情况;二是该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购进4000多万元的饼干和巧克力,抵扣增值税700多万元,但同期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明细中只有“医疗器械”。

检查人员约谈T公司负责人蒋某和财务人员李某,两人的回答都支支吾吾。

调阅T公司的账册凭证、业务材料、银行资金流水等信息,检查人员发现其资金流入与其申报的收入总额大致相符。但比对有关明细信息发现,该公司流入资金并非来自购买其医疗器械的客户,而是一些看似与该公司没关系的个人、企业,比如张元(化名)、S公司等。

进一步检查后,检查人员在一张记账凭证背面看到了张元(向T公司打钱的个人)的名字。该凭证背面是废弃的送货单,上面显示T公司向张元杂货店送了20箱饼干、10箱巧克力。后调查S公司等几户看似与T公司无业务往来但向其汇钱的企业,发现这些公司都向T公司采购过食品。

原来,T公司销售医疗器械开具了销项发票,但迟迟未能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当期无进项抵扣,需缴纳大量税费。为少缴些税费,蒋某想到了公司的副业——食品批发。其食品批发对象多为个体杂货店,这些店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一般不索取发票。蒋某力推食品批发业务,一方面取得购进食品的进项发票,用其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利用食品销售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的特点,不申报食品销售收入,将其藏到应付账款科目中,造成该科目居高不下后果

该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增长,是因为其销货对象大多是蒋某自家的关联企业,担心现金流太大会被税务机关瞧出破绽,于是将销售收入挂在账上。

查明T公司的蹊跷账后,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还存在通过预提业务招待费虚列费用的情况,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最终,检查人员确定,T公司少申报收入4294万元,造成少缴税费995万元,依照规定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补缴税费995万元、罚款389万元,按税费滞纳天数缴纳滞纳金。近日,T公司按照规定补缴了税费、罚款,补缴滞纳金85万元。

【风险点睛】

根据案例,可看出T公司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1. 开票异常

T公司利用业务往来对象为个体杂货店定期定额征收的特点,一方面取得购进食品的进项发票,用其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销售食品不主动开具销项发票,不申报食品销售收入。从而弥补未能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当期无进项抵扣的情形,逃避缴纳大量税费。

2. 账务异常

(1)T公司销售食品,即使购货方未索要发票,也要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期申报销售收入。而T公司未及时申报未开票收入,并将其巨大金额藏到应付账款科目中,导致应付账款大额挂账,存在极大涉税风险。

T公司销货对象大多是蒋某自家的关联企业,将销售收入挂在账上,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长近2000万元,一方面与过去经营情况相比存在异常,另一方面企业很可能存在虚构销售收入,容易引发税务稽查。

3.虚列费用

T公司通过预提业务招待费虚列费用,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政策点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T公司将进项税额移花接木,相关收入也未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任何投机取巧的手段都会导致相关指标的异常,一旦被发现,也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