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以这种方式发工资,越来越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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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K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员工发放的月工资基本为3400元左右,且员工之间差异很小。企业“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明细账的“摘要”有很多诸如“张某报销差旅费”“李某报销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细查账目凭证时,发现有很多名目为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每张发票金额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甚至还有几张名目为“玉器”的发票。

检查人员选取其中8位报销人员,对其各月份报销费用进行统计,发现这些人员检查年度每月报销的费用基本均在1.3万元左右。另外依法调取了企业相关员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核实,企业隐秘文档中员工工资单的数额与员工银行账户的入账数额完全一致,员工每月实发的工资额均超过账簿中登记的工资数额。

税务机关查实K房产公司通过费用报销等手段,隐匿员工真实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通过替票报销发工资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关注,真相很难隐藏。就本案例而言,明显的风险点如下:

1.K公司不同员工工资差异小,且集中在3400元左右,不符合常理;

2.企业费用明细账对应的报销凭证名目繁多,有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甚至还有名目为“玉器”的发票,从这些费用特征看,属员工个人消费支出的可能性较大。

3.选取8位报销人员,每月报销费用基本在1.3万元左右,不符合常理,有通过发票报销发放工资的嫌疑。

检查人员通过依法调取员工个人账户的信息,发现实发工资额均超过账载工资额,并找到了隐秘工资单,企业已无从辩解,只得承认。

【政策点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该企业将工资的一部分由员工通过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其余部分则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一方面员工个人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费用税前列支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员工角度来说,用发票报销的方式来发工资,使得员工的工资组成不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隐瞒工资总额,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无法缴足,员工的长期利益受损;再就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届时员工或许面临补税的风险;从用人单位角度,向员工发放工资有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