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9年,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发布更新,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在加大,如果被查出公司以前年度存在“虚开发票”,并且已认证抵扣,现在确实需要补税,后续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补缴增值税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以前年度的损益还应该调整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已经提取的盈余公积,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无需调整该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将需要转出的税额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即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如果税局同意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入当期,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取得“虚开发票”,目前没有规定表明其对应的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主要还是取决于形成“虚开发票”的具体原因,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①可以税前扣除,不用补缴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发票,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发票的,应当向对方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期内换开的,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换开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开票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开票单位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情形,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企业确实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只要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非现金支付证明、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出库单(领料单)以及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不可以税前扣除。若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把该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金额做纳税调增;已经完成该年度汇算清缴的,可以去税务局大厅更正申报。
注:账务处理参照补缴增值税的情形,只是应交税费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
四、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增值税方面,不涉及滞纳金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得税方面,如果取得的该“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人更正申报取得年份的所得税汇算数据,补缴的所得税会产生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