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混合销售理不清?可能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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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A公司主要销售自产的净水器,在销售净水器的同时还经常给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对于提供的安装服务,A公司会计小王按照视同销售行为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睛】

A公司销售的净水器为自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A公司如果按视同销售开票,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政策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

【结论】

实务中注意区分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案例中:

1.如果净水器是属于自产的,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安装服务开具发票,适用税率9%。

2.如果净水器是外购的:

(1)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发生在销售净水器的过程中,属于混合销售,安装服务按照销售净水器的税率(13%)开票;

(2)如果销售净水器和安装服务属于兼营情况(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但都在经营范围内),那么安装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的安装服务开具发票。

(来源:财税风险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