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打折销售,开票时折扣额这样注明才能扣除

【场景案例】

W公司以折扣销售的方式九折销售了一批商品,公司财务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的是折扣前的销售额,折扣额则单独标注在了发票“备注栏”,并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该笔业务的销售额。

【风险点睛】

税法对于折扣销售的开票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而W公司上述折扣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标注,不符合折扣销售额扣减开票的规定,因此无法从当期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点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结论】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有买一送一、促销赠送、打折等折扣销售行为,因此在享受折扣销售的同时,务必保证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在“金额”栏标注,以免因为开票不规范导致折扣额无法扣除,造成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