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 NO.30】给点“小恩小惠”就想省税?企业这样做是在“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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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将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都作为稽查重点,而实务中不开发票的现象在餐饮、零售和娱乐等行业也是屡见不鲜。部分消费者因无法报销等原因在实际消费后放弃索要发票,而有些企业甚至会采取打折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看上去是一波“神操作”,其实是在给自己挖坑,不仅要用更多的钱填平,情形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例重现

前不久,纳税人李某到H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家电,柜台营业员仅向他提供了一份盖有公司财务章的自制收款收据,并表示在家电保修期内凭此收据李某将享受到的保修等服务一样都不会少。但是李某认为消费者付款之后商家有义务提供发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并提供了收据复印件。在接到李某的举报后,稽查人员通过外围追踪核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确认H电器有限公司不仅存在发票开具违规的事实,甚至未以“未开具销售发票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从而隐匿收入125.3万元(不含税),涉嫌偷逃税款21.3万元。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1万元的处理决定。

二、场景提炼

这是典型的通过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偷税行为。从罚款的金额可以看出,偷税一时爽,这些“税务债”迟早会加倍偿还。

三、案例分析

1.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开具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除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比如购买方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注: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应开而未开发票会有什么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除了存在罚款风险,应开而未开票,隐匿销售收入,导致税负过低也极易成为税局稽查的重点。大数据下企业及个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几近透明,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账户查寻购销企业资金流信息,从而进一步调查相关交易合同等资料,而企业账务是否有体现真实的业务往来便显而易见,隐匿收入也暴露无遗。

如果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和提醒

1.销售方

(1)因为发票票量不够而未给购买方开票的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销售方若不能及时开票可先自行登记后续再补开。若销售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属于其他可去税局代开的情形,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如果购买方不曾索要发票,销售方却开出了专用发票,就有可能形成滞留票。所以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取得未开票收入一定也要如实申报,未开发票事小,申报事大,可千万别给自己“埋雷”。

 2.购买方

(1)主动索要发票,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在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对发票的要求进行细致、准确、合法的约定。如果后期销售方未按合同规定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保留相关合同及其他维权的凭据。

(2)销售方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手段,比如在试营期暂时没有办法开票;不要发票可以打折;发票刚好用完无票可开等,统统都是借口。发生交易,索要发票是正当要求。

(3)各方协调无果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注意记下对方的证件号码,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