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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从事进出口业务以及家具技术咨询服务的深圳市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税务局发现硬性条件不符,却享受免税优惠,存在较高税务风险,并引起税局调查。
2016年5月1日之后,A公司开始办理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与中国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曾签订跨境咨询服务合同,遂登录征管影像系统,调取合同影像资料。
税务人员从资料中获悉,A公司与B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商业代理服务,协助其采购产品及完成进出口、物流营运等事项,同时提供有关家用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且A公司仅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服务。根据对A公司征管资料及其补充资料的审核结果,税务人员初步判定,A公司提供的服务涉及境内货物,不能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经约谈,该公司承认存在误享跨境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申请自查整改,但仍对部分业务存在异议:其与B公司有部分业务发生在境外,符合关于“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要求,这部分业务是否适用免税政策?税务人员通过查询纳税人备案合同,发现合同中第一条款已明确,A公司仅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服务,且A公司并没有对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因此,A公司上述合同所涉业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最终,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税销售额5800多万元,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390多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一、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涉及境内货物,并不满足“完全在境外”即“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条件,不适用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咨询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二、合同明确A公司仅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服务,即使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业务发生在境外,符合“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条件,但是并未将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点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此案中,A公司忽略了营改增后跨境服务享受免税优惠的新增条件,导致错误理解和享受了税收优惠,引发了相关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实务中要密切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化,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政策的培训,及时把握政策条件的改变,以便企业全面地、正确地享受税收优惠。